|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23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定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开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定北家园7幢1单元旁占用现有城市绿地,2020年11月2日9时4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占用的城市绿地为居民区内一般绿地,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一个农夫山泉芝麻店(自动贩卖机),下设水泥基座,长1.7米、宽1.3米,占地面积2.21平方米。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承诺尽快整改,2020年11月19日复查已拆除自动贩卖机,未拆除水泥基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将占用的2.21平方米绿地恢复原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圆整(居民区内一般绿地70元/平方米,按条例2倍处罚,计算2*70*2=28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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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 2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5150015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定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一辆小型电动三轮车,于2020年04月07日16时12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沈家弄村委旁唐家弄拆迁地块消纳一车装修垃圾,被执法队员当场发现查处。至查处时已在该地消纳了一车装修垃圾,装修垃圾为碎木板、瓷砖、碎砌块等,占地面积10平方米,装修垃圾来源为西湖区转塘街道定北家园小区。该处为未经审批指定的装修垃圾消纳场所,队员于2020年04月25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整改。2020年4月1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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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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