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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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3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飞霞路锦绣路交叉口西南侧置信中心1幢的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宾馆、饭店,建筑面积:3202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存在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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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详情 |
2 | 温卫公罚〔2020〕2号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温卫公罚〔2020〕2号-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政处罚决定(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纯,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路锦绣路交叉口西南侧置信中心1幢)2020年6月11日你公司(即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同)游泳池水质经采样检测,样品(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2.50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2.50mg/L,浸脚池(男)游离性余氯>25mg/L,浸脚池(女)游离性余氯>25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游离性余氯5~10mg/L的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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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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