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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捷龙运输

    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1幢21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75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沈水龙、周建民发现当事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28E9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35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杭州市上城区博莱商务酒店西侧三里亭单元JG0906-R21-1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内装了一车工程渣土(水泥块)出发,途径秋涛路、石桥路、临丁路、沈半路、320国道,准备装运到杭州临平区塘栖镇柴家坞69号这块场地上进行消纳,2021年6月2日00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320国道与运河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车辆已覆盖、没有遗撒、车上渣土未倾倒。经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准运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编号为: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8788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车辆进行了暂扣。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许可的情况下运输工程渣土,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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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详情
    2 浙温乐路政(非)罚[2020]060100050号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21日14时50分,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A5D897的二轴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由杨军驾驶,装运水泥桩,从温州开往玉环,途经104国道K1876+450M路段时,被设置的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抓拍,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21.850吨,该车为二轴车。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超限3.85吨。本单位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查核实,确定该车所有人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并向其发放《治超非现场执法预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地点。以上事实由乐清市超限车辆检测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乐路政(非)告[2020]060100050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理决定、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于2020年06月18日,自愿放弃上述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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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详情
    3 浙温乐路政(非)罚[2020]060100049号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24日01时32分,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A5D897的二轴重型普通货车车辆由杨军驾驶,装运水泥桩,从温州开往玉环,途经104国道K1821+430M路段时,被设置的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抓拍,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23.900吨,该车为二轴车。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超限5.90吨。本单位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查核实,确定该车所有人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并向其发放《治超非现场执法预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地点。以上事实由乐清市超限车辆检测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乐路政(非)告[2020]060100049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理决定、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于2020年06月18日,自愿放弃上述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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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详情
    4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1725号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A5D897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3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温州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2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2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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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详情
    5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724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A5H225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7日16时1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象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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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详情
    6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72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A5H225的车辆,于2019年08月30日21时0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象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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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详情
    7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723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A5H225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0日15时4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飞云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7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7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捷龙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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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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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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