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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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20]140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10月、2016年3月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被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已证实虚开,开票单位为杭州樟龙钢铁有限公司,杭州苏通钢铁有限公司,金额合计413820.51元,税额70349.49元,价税合计484170.00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当月已认证抵扣,涉及的5份发票金额413820.51元,已于2014、2016年当年全部结转成本。导致少缴增值税70349.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24.46元、教育费附加2110.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06.99元,企业所得税37925.80元及相关滞纳金。你单位在2019年8月14日补缴了增值税44022.18元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081.55元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320.67元、地方教育附加880.44元。2019年9月2日补缴了增值税26326.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2.86元、企业所得税37925.80元及相关滞纳金,教育费附加78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26.5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处以5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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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2 | 嵊公(金)行罚决字[2020]00508号 | 嵊州市公安局金庭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26日10时许,嵊州市公安局金庭派出所民警在对嵊州市开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网站www.**dy/存在隐蔽暗链,未安装互联网审计系统,嵊州市开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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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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