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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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2006号 | 三门县农林局 |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叁佰元整(¥2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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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农林(种子)罚决字〔2016〕18号 | 县农业局 |
当事人:浙江勿忘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犹龙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13号)文件规定,于2016年6月3日在浙江勿忘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营业部门店抽取了白圆叶苋菜(标称生产单位:长沙市银田蔬菜种子实业有限公司;指标:纯度≥95%,净度≥96%,发芽率≥85%,水份≤12%;规格型号:50克/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01)种子样品。该种子样品经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净度98.5%,发芽率35%,水份12.5%,检验结果不合格。2016年7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三农质监函(2016)3号)和检验报告(浙种检(三门委)字(2016)第0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2016年8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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