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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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卫职罚〔2021〕002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A、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杨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罗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邓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7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尹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7月2日,未按照规定安排唐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C、2021年7月2日,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D、2020年12月10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二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A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B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C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D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合并执行,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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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2 | 甬公仑(网)行罚决字[2020]01535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网络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茅洋山路19号1幢1号一层-A的宁波金坦磁业有限公司的网站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公司网站页面http://giantank.net被植入违法信息页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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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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