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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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鄞罚[2022]第2000013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甬环鄞罚字[2021]7号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益民主要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新增1条镀镍镍铬线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贰拾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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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详情 |
2 | (鄞)应急罚〔2020〕044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2月24日,首南安监所执法人员励磊、贾梁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新电镀城C3的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在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使用危化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演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针对这一情况,首南安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首南)应急责改【2019】111号,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1月23日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以上五项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5+5+2.5+2.5+2.5=17.5万元。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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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详情 |
3 | 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19]52203号 |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2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电镀园区百盛镀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向宁波市鄞州建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购买的12次双氧水、硝酸、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均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罚款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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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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