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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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卫放罚[2019] 5112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3日开展4例口腔X射线摄影,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职业防护类7.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罚款1000元以下”,本局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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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2 | 杭下卫医罚 [2018]5043号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7月9日擅自在登记的执业地址下城区德胜路113、115、117号以外的德胜路103号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沈祖庆为1名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未收取费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没收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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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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