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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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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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39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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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11 |
2 |
江门市骏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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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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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2 |
3 |
博罗县龙溪镇港泰五金制品厂与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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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66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博罗县龙溪镇港泰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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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05 |
4 |
广东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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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恢67号之三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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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8-15 |
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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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642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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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1-08-17 |
6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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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5083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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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0 |
7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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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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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27 |
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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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64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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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1-01-01 |
9 |
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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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7377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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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1-26 |
10 |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青岛鲁晨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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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2执恢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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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5-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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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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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19-06-25 |
2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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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4 | 2018-10-23 |
3 | (2018)粤01民终1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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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吴烈 高肖雅 吴楹 陈惠芳 吴贝 简泳茵 吴紫君 吴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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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5 | (2018)粤01民终4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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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被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海铝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沛基 吴汝梅 潘伟能 叶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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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4 |
7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吴烈 高肖雅 潘沛基 吴汝梅 佛山市南华铝业有限公司 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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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8 |
8 | (2016)粤0104民初41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南华铝质工程有限公司 潘伟能 潘沛基 吴烈 吴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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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4 |
9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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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7-11-21 |
10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吴烈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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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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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执642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7 | 详情 |
2 | (2018)粤0605执1381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9 | 详情 |
3 | (2018)粤0604执6089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2 | 详情 |
4 | (2018)粤0104执1209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1 | 详情 |
5 | (2018)粤0604执508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18-05-18 | 详情 |
6 | (2017)粤06执720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8 | 详情 |
7 | (2017)粤06执506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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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5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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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 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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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9号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高肖雅、陈惠芳、吴贝、简咏茵、吴紫君、吴戈:关于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118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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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2 |
(2020)粤0604执183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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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海铝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银裕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华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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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398号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银裕铝业有限公司、吴烈、吴汝梅、潘伟能、潘沛基、广东海铝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秀娟、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高肖雅、佛山市南华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银裕铝业有限公司、吴烈、吴汝梅、潘伟能、潘沛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汝梅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存款合计248571.96元。该案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及参与分配案件的所有债权,故本院对上述案款依法予以分配。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执1839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0)粤0604执18398号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锐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分得45843.74元,(2018)粤0604执5083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得101315.22元,(2018)粤0604执6089号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得56863.97元,(2018)粤0604执7278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分得44549.03元(详见附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2020)粤0604执1839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陈钟锋、杨林川联系电话:0757-82915447、82915237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B3座四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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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2021)粤0604执异2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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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4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江门市骏城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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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4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吴汝梅、潘沛基、潘伟能、叶秀娟:关于江门市骏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08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江门市骏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江门市骏城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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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4 |
(2019)粤0604执118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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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11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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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11824号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楹、吴贝、简泳茵、吴紫君、吴戈、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楹、陈惠芳、吴贝、简泳茵、吴紫君、吴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惠芳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58街区东海花园9号楼地下层C294、C324号汽车位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横岗大浩湖度假区骏景豪苑C5座502、503房,合计得款1014998元。上述款项扣除司法拍卖服务费合计8000元,(2019)粤0604执11824号案执行费111666元,(2017)粤0604执3943号案执行费85759.38元,剩余可供分配案款为809572.62元。该案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及分配案件的所有债权,故本院对上述案款依法予以分配。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执1182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9)粤0604执11824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得409322.11元,(2017)粤0604执3943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得156178.32元,(2018)粤0604执4995号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得181786.16元,(2019)粤0605执11507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分得62286.03元(详见附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2019)粤0604执1182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陈钟锋、杨林川联系电话:0757-82915447、82915237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B3座四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附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陈惠芳的财产分配方案(单位:元)案号:(2019)粤0604执11824号序号案号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参与分配金额可供分配金额诉讼费执行费债权分配得款分配总得款1(2019)粤0604执11824号(2016)粤0604民初11190号、(2018)粤06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楹、陈惠芳、吴贝、简泳茵、吴紫君、吴戈73363630.72809572.620.00111666.00409322.11409322.112(2017)粤0604执3943号(2016)粤0604民初3533号、(2016)粤06民终8809号民事判决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贝、简泳茵、吴戈、吴楹、陈惠芳27992157.450.0085759.38156178.32156178.323(2018)粤0604执4995号(2016)粤0604民初5303号、(2017)粤06民终12845号民事判决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吴烈、吴贝、高肖雅、陈惠芳、简泳茵32581902.340.000.00181786.16181786.164(2019)粤0605执11507号(2017)粤0605民初14600号、(2019)粤06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高肖雅、吴楹、陈惠芳、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贝铝阳极科技有限公司11163570.160.000.0062286.03622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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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5 |
(2020)粤0605破61号之一宣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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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破61号 | - |
当事人-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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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破61号之一2020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经过破产清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重整、和解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宣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破产。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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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6 |
(2020)粤0604执异3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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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6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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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64号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黄文家、潘沛基、潘伟能:关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6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12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八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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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7 |
(2019)粤06执异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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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78号 | -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 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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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78号简泳茵、吴贝、潘沛基、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广东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吴烈、潘沛基、吴贝、简泳茵仲裁一案中,案外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南华铝厂公司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执异7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中止在(2017)粤06执720号案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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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8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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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吴烈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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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之四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吴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131139.95元及相应罚息、复利(以27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该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31139.9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该贷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4000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905135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757南海420111201102)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3881300元内,对被告吴莫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32号一座104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77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3881300元内,对被告吴莫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32号一座105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769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六、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应当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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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9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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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吴烈 吴莫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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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之四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吴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131139.95元及相应罚息、复利(以27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该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尚欠贷款利息131139.9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该贷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4000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9051350元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757南海420111201102)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3881300元内,对被告吴莫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32号一座104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77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3881300元内,对被告吴莫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32号一座105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769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六、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应当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0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吴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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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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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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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吴烈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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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77号之三吴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吴烈、吴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2016)粤06民初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粤06民初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退出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原由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敏玲,现因审判工作需要,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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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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