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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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与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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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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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山周庄太师淀旅游风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惠罗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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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上诉人-昆山周庄太师淀旅游风景区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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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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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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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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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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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许如根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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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如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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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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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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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馥地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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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上海馥地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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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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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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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倪志荣与施有毅、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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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倪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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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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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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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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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陈慈斌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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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9-08-29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陈慈斌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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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9-01-13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毅 施有毅 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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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11-27 |
4 | (2018)沪0106民初33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施有毅 陆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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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11-04 |
5 | (2017)沪0106民初378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施有毅 陆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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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01-02 |
6 | (2017)沪0106民初378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施有毅 陆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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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0 |
7 | (2016)苏0684民初5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美珍 被告-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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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6-18 |
8 | (2016)苏0684民初53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秦红星 被告-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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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7-06-15 |
9 | (2016)沪0104民初236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施有毅 高寅华 吴菊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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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7-03-09 |
10 | (2016)苏0583民初3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倪志荣 被告- 施有毅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陆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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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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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13执260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4 | 详情 |
2 | (2019)沪0120执恢3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3 | (2018)苏0684执587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3 | 详情 |
4 | (2018)苏0684执161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5 | (2018)苏0684执159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6 | (2017)苏0684执2759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6 | 详情 |
7 | (2017)苏0684执2760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6 | 详情 |
8 | (2017)苏0684执1390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4 | 详情 |
9 | (2017)苏0684执1387号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4 | 详情 |
10 | (2016)沪0109执05202号 | 虹口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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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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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异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徐执字第号 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告送达本院()沪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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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异168号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5)徐执字第19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5)徐执字第197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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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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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23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陈慈斌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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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23430号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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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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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23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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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23430号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慈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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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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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施恒 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蒋文敏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施有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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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蒋文敏的上诉请求为:上诉人因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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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
5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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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当事人-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文毅 施有毅 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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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偿付至2015年5月5日止的欠息人民币327634.78元,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2.91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8766元,由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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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
6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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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蒋文敏 施有毅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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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偿付至2015年5月4日止的欠息人民币636715.63元,及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8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2.6%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7257元,由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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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
7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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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毅 施有毅 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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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偿付至2015年5月4日止的欠息人民币477663.38元,及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2.6%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6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9666元,由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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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
8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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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施恒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毅 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施有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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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交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477663.38元(暂算至2015年5月4日,实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二、八、九在《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十在《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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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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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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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施恒 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蒋文敏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施有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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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昆吾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蒋文敏、施有毅、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交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636715.63元(暂算至2015年5月4日,实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五、六、七、八、九、十在《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各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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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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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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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 施恒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文毅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施有毅 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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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0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荃湾贸易有限公司、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文毅、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交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327634.78元(暂算至2015年5月5日,实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二、八、九在《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十在《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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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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