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路政罚〔2021〕02153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7日13时32分,浙F6329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119(钱滨线)钱清方向K1+3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65吨。8月1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7日对杨江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宝兴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08-27 | 详情 |
2 |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14号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混凝土运输车(浙F32526)于2020年4月18日在运输混凝土途径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与八字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遗撒混凝土损害道路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05-12 | 详情 |
3 |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01号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4-1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