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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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市监处〔2021〕310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型号为BCD-88的冷藏冷冻箱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17500元,共计1759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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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2 | 慈市监处〔2021〕69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40000元,共计4022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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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3 | (慈)应急罚〔2020〕252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9日下午,慈溪市掌起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90名,但主要负责人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未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车间内有2名从业人员(陈国全、薛磊)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都未能提供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欧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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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4 | 慈市监处〔2020〕710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26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共计5263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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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5 | 慈市监处〔2020〕358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生产的型号为BCD-88A148的电冰箱(冷藏冷冻箱)3台。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罚款13000元,共计1311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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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6 | 慈市监处〔2020〕26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50000元。对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冷冻冷藏箱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2420元,共计25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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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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