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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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30号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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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2 | 西管(消)行罚决字〔2019〕17000042号 | 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杭州两岸温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9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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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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