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玉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玉环市滨港工业城电镀中心)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将罚款交玉环市农业银行(账号:1993510104002246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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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详情 |
| 2 | 玉公(沙)行罚决字[2021]01314号 |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沙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2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危化品专用存储仓库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2021年5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再次对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危化品专用存储仓库视频监控系统在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未能正常使用,玉环嘉友电镀有限公司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也没有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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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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