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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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1]023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1年1月起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费某某、张某某、冶某某、李某、刚某某、谢某某、吴某、郭某某、陈某、李某、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边某某、陈某某、韩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倪某某、刘某、阴某某、刘某、赵某某、刘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吕某、曹某某、史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某号杭州来福士中心项目担任保安员。后于2021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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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2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1]023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杭州分公司自2021年1月起,以每月支付报酬5000元的方式雇佣流动人口李某某、费某某、李某、杨某某、张某、阴某某、刘某、刘某某、兰某某等人从事保安员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李某某、费某某、李某、杨某某、张某、阴某某、刘某、刘某某、兰某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后于2021年07月02日被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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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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