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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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5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22日14时4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4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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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8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6日16时3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2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2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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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6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0日17时0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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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7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8日18时0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0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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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9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8日16时0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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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虞环罚字〔2017〕37号(滨) | 区环保局 |
2017年11月7日,本局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涂76丘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常生产,但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当事人炉窑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通过脱硝、湿法除尘脱硫等处理后,高空排放。由于废气处理设施内积尘较多,导致设备故障,当事人于11月3日开始停运处理设施进行检修,但期间炉窑正常生产并排放废气。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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