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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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0680号 |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底,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在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李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李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2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查获。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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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在海宁杭派商业中心工地内的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未用防尘网覆盖,道路上存在较多积尘未及时冲洗地面的问题,有扬尘产生,扬尘治理负责单位为施工单位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另查明,被处罚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应当予以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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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3 | 诸综执罚决〔2019〕01381号 |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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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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