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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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11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019年7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农药并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假农药植物龙?胺鲜酯水剂44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860.00元;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8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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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2 | 松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18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计人民币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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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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