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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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卫公罚〔2021〕280号 | 温州市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
现已查明:当事人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集中式空调,距2021年6月9日案发前一年来未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未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苍卫公罚告〔2021〕1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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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2 | 苍(消)行罚决字〔2020〕0070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新城农贸综合市场二层的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共娱乐场所,面积:245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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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2 | 详情 |
3 | 苍卫公罚〔2019〕094号 | 温州市苍南县卫健局 |
现已查明: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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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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