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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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1〕02267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8时55分,浙C5854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K109+2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0.95吨。2021年11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3日对贾吉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温盛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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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50315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6日11时5分许,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桥头镇壬田村地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58654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4.69吨,并对驾驶员余旦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当事驾驶员余旦驾驶浙C58654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桥头工地到鹿城区江南,该车为温州温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31吨,超限33.69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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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0〕50294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1日16时31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S333省道六东线11K+600M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6168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兴升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吴兴升驾驶温州温盛运输有限公司的浙C6168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石头从桥头开往鹿城,途径永嘉县S333省道六东线11K+600M处地段,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5310KG,规定车辆总重量为31000KG,认定超限34310KG。温州温盛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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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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