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越市监罚字〔2021〕277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合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备样已由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库存已全部自行销毁,当事人分公司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市监处字〔2021〕0500252号)缴清罚没款,且本局已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具体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6-26 | 详情 |
2 | 绍越市监罚字〔2021〕135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行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库存,且已为上述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110号)替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足额缴清罚没款人民币4564元的具体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不给予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4-01 | 详情 |
3 | 绍市监稽案字〔2020〕22号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对在库的BD7917E006DE休闲鞋的标签按实际生产日期进行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4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8-1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