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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杭恒力

    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路政罚〔2022〕21103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1日10时35分,浙A9T079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S304(临莫线)临平方向K2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5吨。2月2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蔡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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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详情
    2 湖路政罚〔2022〕21104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2日14时18分,浙A9T079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S304(临莫线)临平方向K2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0.3吨。2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蔡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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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详情
    3 湖路政罚〔2022〕2191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6日5时27分,浙A9T079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S304(临莫线)临平方向K22+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4吨。2月1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4日对蔡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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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详情
    4 杭卫职罚(2020)14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职罚﹝2020﹞14号被处罚人;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你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你单位职工宋某某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2、你单位职工张某某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3、你单位未能提供宋某某、张某某2019年3月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2020年4月10日,本机关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为由经审批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你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你单位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你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罚款二十万元。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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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9 详情
    5 浙市监案〔2019〕2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对参与协商但中途退出的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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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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