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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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52号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52号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87364818J法定代表人:吴文兴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01月22日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2626********0975联系电话:1381963188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6号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车间夹层(2020年7月13日收到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经初查情况属实,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以当事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在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4B、16A地块(滨海新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夹层建筑材料分别为:夹层板面积为24674.15平方米,C型钢小横梁10008根,H型钢立柱324根,H型钢梁16根。建设工程造价199.2647万元人民币(根据三价行认字[2020]第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4B、16A地块(滨海新城),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夹层事实,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六,三价行认字﹝2020﹞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199.2647万元。证据七,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郑才标为委托代理人,办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工作。证据八,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证实当事人原四幢一层车间建设工程、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具备竣工规划条件。证据九,不动产权证。证实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原四幢一层车间产权面积为28296.98平方米。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夹层建筑材料评估价为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捌角整(119558.8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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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2 | 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57号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57号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87364818J法人或负责人:吴文兴联系电话:1357583711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6号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竟价方式,竟得位于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6A号(滨海新城E02-2501地块),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6#厂房混凝土管桩106根,规格桩径500mm、桩长36M。混凝土地梁491米,规格高度700mm、宽度300mm。混凝土正方形承力台8只,规格高度700mm、边长1200mm。混凝土长方形承力台49只,规格高度700mm、边长2800mm、宽1000mm。201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了一幢二层钢混结构职工食堂,建筑占地面积为651.53平方米,建筑面积1393.79平方米(其中6#厂房基础工程是原土地使用人亚达公司建设),建设工程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为1285695元人民币(根据三价行认字[2019]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现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6A号(滨海新城E02-2501地块),建设了6#厂房混凝土管桩、混凝土地梁、正方形混凝土承力台、长方形混凝土承力台和一幢二层钢混结构职工食堂事实;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6#厂房混凝土管桩、混凝土地梁、正方形混凝土承力台、长方形混凝土承力台和一幢二层钢混结构职工食堂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五、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证实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处罚后,可以按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不动产权证。证实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七、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八、三价行认字[2019]064号。确定建设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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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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