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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新投资

    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内江南新家园商铺46-80号三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南综执罚字[2017]1221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用于建造泗花泾桥桥墩拓宽星桥路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51号图斑具体土地类型是河流水面,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52号图斑土地类型是旱地和河流水面,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没有动工前原貌是河流。当事人非法占用七星街道土地51号图斑面积为482.3平方米,52号图斑面积为588.9平方米,总面积为1071.2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图,该地块总面积1071.2平方米,其中955.2平方米为河流水面(不属于国土违法占地)。另外116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11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并未占用基本农田。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11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17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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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详情
    2 南综执罚字[2017]106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15年8月起,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富民路。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富民路与兴星路交叉口东侧及湘滨园小区北侧,土地性质是七星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类型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富民路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土地开工建设,2016年6月完工,当事人共非法占用七星街道七星村土地面积为1357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135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0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为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身份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57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13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5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伍拾伍元整(¥203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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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综执罚字[2017]105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15年12月起,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兴星路。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精严讲寺东侧,土地性质是七星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类型是水田、旱地、农村道路及沟渠,兴星路于2015年12月擅自占用土地开工建设,2016年2月完工,当事人共非法占用七星街道七星村土地面积为3601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60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0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为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身份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01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36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0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零壹拾伍元整(¥54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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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综执罚字[2017]109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10年4月起,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泵站,于2010年11月底完工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富民路与七大公路交叉口西南侧,土地类型是水田、河流水面,其中水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河流水面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共非法占用七星街道七星村土地面积为455.4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455.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0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为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身份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55.4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45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5.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6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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