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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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冯林元、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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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执复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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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9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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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恢7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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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27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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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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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19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章启朝、彭志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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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2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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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8-05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与林华、黄水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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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2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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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7-08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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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3执恢4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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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12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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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3执恢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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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12 |
8 |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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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3执恢4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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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5-27 |
9 |
李艳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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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再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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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01 |
10 |
李艳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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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申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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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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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08民初235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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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7-11-30 |
2 | (2017)苏0508民初23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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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9-28 |
3 | (2017)苏0508民初235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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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9-28 |
4 | (2017)苏0508民初27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市双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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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9-19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市盛元物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家宜 李成强 周华 郑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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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09-19 |
6 | (2017)苏0508民初235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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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8-27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市盛元物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家宜 李成强 周华 郑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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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7-06-08 |
8 | (2017)苏0508民初235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家宜 李成强 周华 郑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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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海事法院 | G77 | 2017-06-08 |
9 | (2017)苏0508民初23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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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06-08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苏州市双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张景佺 陈怀毅 刘锦莲 马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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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6-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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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91执恢70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6 | 详情 |
2 | (2017)苏0591执282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8 | 详情 |
3 | (2016)苏0591执148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4 | (2016)苏0591执148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5 | (2016)苏0591执148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6 | (2016)苏0591执1480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7 | (2016)苏0591执147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8 | (2016)苏0591执148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9 | (2016)苏0591执1485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10 | (2016)苏0591执148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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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李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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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王成林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王章生 林平 缪智惠 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 李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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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李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王章生、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就(2013)园商初字第0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市苏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李艳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合计人民币39395元由被告赫乾金属、王成林、东港钢材、林华、黄水丽、银宁担保、王章生、林平、缪智惠、福宁钢材、九环融资、筑展贸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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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李艳红、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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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王章生 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缪智惠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黄水丽 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 李艳红 林平 林华 王成林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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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1422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林、李艳红、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王章生、林平、缪智惠、湖北福宁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九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筑展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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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3 |
申诉人徐飞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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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再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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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徐飞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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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原审被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徐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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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监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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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原审被告苏州市鼎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郑铃、郑碧惠、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监1号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苏0591民再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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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5 |
(2016)渝05民初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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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黄水丽 林华 林希忠 缪希泽 彭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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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241号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黄水丽、林华、林希忠、缪希泽、彭贵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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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6 |
(2016)渝05民初2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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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2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黄水丽 林华 林希忠 缪希泽 彭贵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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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239号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黄水丽、林华、林希忠、缪希泽、彭贵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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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7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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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40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林华 黄水丽 罗健纯 王绍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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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4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赫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8538092.73元、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270236.94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5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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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8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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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40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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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4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罗健纯、王绍延连带清偿编号为3250012012M1000007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8538092.73元级利息2270236.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上本息合计为10808329.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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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
9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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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郑月梅 林彬彬 林景全 林华 黄水丽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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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在3300万元范围内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鼎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1600万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2643333.33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长江北路11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30万元限额内就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鼎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1600万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2643333.33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66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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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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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郑廷发、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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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4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郑廷发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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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郑廷发、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4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郑廷发、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廷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本金人民币75088.71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的利息(包括复利)人民币40496.76元、滞纳金人民币4364.7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937.94元,以及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廷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廷发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8元,由被告郑廷发、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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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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