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永康苑39幢北侧绿化带内堆放玻璃和铝合金门窗架子等物品,占用绿地有两处,面积1.94平方米。于当日14时34分,被本局潮鸣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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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2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2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7日16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天城嘉苑8-1损坏燃气设施。经查,当事人承接了天城嘉苑8-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工程。因工程施工需要,当事人在该处进行单元门门头及路面破除,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低压PE32管破损,当事人使用软布封堵燃气管道避免燃气泄漏,同时拨打燃气抢修电话。经测量,该燃气低压PE32管的埋深为50厘米,上方设有警示带。当事人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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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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