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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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公罚字[2021]88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游泳池水质经本机关抽检1项指标(PH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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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8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由嘉兴市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磊)负责管理的翡翠花苑小区消控室内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市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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