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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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 - |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树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树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鉴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鹏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肖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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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详情 |
2 | 渝保监罚〔2012〕43号 | - |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鉴于差异保费少,违法行为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万元。 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危害后果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上述第三项行为构成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按规定进行内部追责,且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0万元。 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第五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8万元。 上述第六项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第七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该项行为是你公司在检查前主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了内部追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你公司警告,并罚款5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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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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