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环(桐)罚[2021]第2000113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桐)罚字〔2021〕12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锋,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7697159B(1/1),住所桐乡市屠甸镇万星村。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水泥的生产、销售,年产2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改项目于2003年12月10日经环保审批,审批的设备为熟料码头吊机1台、3.0×11m水泥球磨机1台、锟压机1台等;2021年10月9日进行执法检查时未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熟料码头吊机1台、3.0×11m水泥球磨机1台、2.2×6.5m水泥球磨机1台、锟压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配套除尘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经调查,你单位2011年生产规模达到26万吨水泥粉磨,2019年生产规模达到60.5万吨水泥粉磨,2020年生产规模达到35万吨水泥粉磨,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2021年10月9日制作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10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擅自新增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并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授权委托人对调查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总经理接受本案相关事实调查,并明确了具体委托权限。证据五:《关于印发制浆制造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附件12复印件一份,证明水泥粉磨站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属于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情况,需重新报批报告表。证据六: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 收起
...
展开
|
2022-02-14 | 详情 |
2 | 桐公(屠)行罚决字[2020]02073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屠甸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于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20-06-1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