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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耀建设

    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89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14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政储出(2020)11号地块建设一路出入口路段未保持责任区清洁。现场出入口有泥土、碎石子、污水等污染,影响了市容市貌。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未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清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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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详情
    2 杭税一稽罚〔2021〕417号 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根据《******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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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详情
    3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74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10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萧政储出(2020)11号地块将工地沉淀池含有泥沙的污水抽出到工地西南角外侧沟渠里,让污水顺着沟渠流出到工地门口旁建设一路上的市政雨水井里。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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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 详情
    4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63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萧政储出(2021)14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1年9月26日白天,当事人开始进行底板基础浇筑作业,因浇筑量较大,一直做到9月27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才结束。9月27日0时06分,其夜间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输送泵车1台、搅拌车1辆、施工人员约9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42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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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详情
    5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09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窗体顶端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萧政储出(2021)14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1年8月16日白天,当事人开始进行楼板基础浇筑作业,因浇筑量较大,一直做到8月17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才结束。8月17日1时06分,其夜间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输送泵车1台、搅拌车1辆、施工人员约9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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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详情
    6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205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兴耀自动化控制产业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承包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园路与聚工路交叉口东南侧。2021年08月05日22时59分,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1号楼20层楼面浇筑作业,现场有固定泵车1台,振动泵3台,混凝土运输车1辆,施工人员12人,测得施工噪声值为55.6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0.6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队员依法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2321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244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8月06日22时3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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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详情
    7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46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萧政储出(2021)14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1年7月14日白天,当事人开始进行楼板基础浇筑作业,因浇筑量较大,一直做到7月15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才结束。7月15日0时09分,其夜间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输送泵车1台、搅拌车1辆、施工人员约8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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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详情
    8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64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星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衙前镇农运路萧政储出【2021】4号地块工地的施工承包单位,2021年07月08日下午18时开始对一号楼进行楼面浇筑,因水泥泵车故障,导致施工时间延长至22时之后。07月08日23时48分时,被衙前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群众举报检查发现,现场有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槽罐车各一辆,以及施工人员10人,正在进行楼面浇筑,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是混凝土泵车发出的声音。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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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详情
    9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6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航空大学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实验室标段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天马路南川路叉口北。2021年05月02日晚上,在北京航空大学杭州研究生院量子实验室标段工程工地进行桩机施工作业,至2021年05月02日22时51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肖东、陈建芳查获。现场有桩机1台,挖掘机1台,施工人员7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7.8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2.8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212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304号)各1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09日22时5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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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详情
    10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1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萧政储出(2021)14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1年4月27日白天,当事人开始进行楼板基础浇筑作业,因浇筑量较大,一直做到4月28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才结束。4月27日23时55分,其夜间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输送泵车1台、搅拌车1辆、施工人员约8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27日22时0分后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8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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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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