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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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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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8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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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7 |
2 |
陈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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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恢26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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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9 |
3 |
陈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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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恢26号 | - |
申请执行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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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6 |
4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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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执8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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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10-13 |
5 |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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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执85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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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10-13 |
6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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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650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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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0 |
7 |
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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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6民初1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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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11 |
8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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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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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8 |
9 |
北京盛同华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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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86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同华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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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9 |
10 |
湖南临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刘军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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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民初8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湖南临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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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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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63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7 | 详情 |
2 | (2020)京03执1086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3 | (2020)粤0307执1083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6 | 详情 |
4 | (2020)川1011执831号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5 | (2020)京02执223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0 | 详情 |
6 | (2020)粤0105执102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7 | (2019)沪0115执2313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8 | (2019)沪0105执1460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9 | (2019)粤03执70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8 | 详情 |
10 | (2019)粤0307执242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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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85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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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85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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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8541号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红星诉被告陈略、第三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红星补偿其出资本金210万元及收益(收益以本金2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10%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0元(原告黎红星已预交),由被告陈略负担。原告黎红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2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3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曾嘉美0755-21981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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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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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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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684号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8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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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0)粤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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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68号 | - |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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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84号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7821774.78元(暂计至2021年2月1日);交纳执行费315222.0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052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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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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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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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三何飞燕: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垫款本金5282743.07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垫款本金4769158.01元”,上诉争议金额:513585.06元;2、判令由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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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5 |
(2019)粤03民初4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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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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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9999956.31元、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4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99999956.3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708333.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8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78.3%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07.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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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6 |
(2019)粤03民初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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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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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949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49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2659922.5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30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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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7 |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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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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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一、(2019)粤03民初4074号案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在抵押金额2228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二、(2019)粤03民初4074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34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707079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三、(2019)粤03民初4075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2657858.12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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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8 |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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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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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二何飞燕: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垫款本金5282743.07元和罚息(罚息自2018年4月4日开始,以垫款528274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51970428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陈略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陈略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7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5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49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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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9 |
(2021)粤0606民初36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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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6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富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兆晞投资有限公司 朱克银 戴继陆 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力万达嘉华酒店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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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戴继陆、朱克银、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力万达嘉华酒店、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兆晞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广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戴继陆、朱克银、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力万达嘉华酒店、南宁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富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兆晞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八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35115.30元和利息8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以135115.30元为本金按每日1%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215115.3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八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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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1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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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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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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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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