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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克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许陆辉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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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77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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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8
    2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黄伯高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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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500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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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8
    3

    广州安世亚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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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2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安世亚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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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8-17
    4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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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6执7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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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9-29
    5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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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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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6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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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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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7

    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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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3执14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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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10-15
    8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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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8民终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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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9-18
    9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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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民终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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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09
    10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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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4128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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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8-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闽0205执2994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26 详情
    2 (2020)豫0122执4214号 中牟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9 详情
    3 (2020)粤0307执2003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6 详情
    4 (2020)粤0307执1803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9-22 详情
    5 (2020)粤0307执1571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28 详情
    6 (2020)粤0307执1563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27 详情
    7 (2020)粤0307执1519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21 详情
    8 (2020)粤0307执1418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14 详情
    9 (2020)粤0307执1418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14 详情
    10 (2020)粤0307执1354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09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初5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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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50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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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019号李向前、于晓秋、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向前(被告四)、于晓秋(被告五)、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六)、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900万元以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欠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64594.80元),被告一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七个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81100520190000819)、被告七按照《保证合同》(81200201900019661-bz)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上述五个被告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81100720190000178)的约定对被告六持有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62036756股股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权利质押合同》(8110042020NS00001)的约定对被告一持有的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6.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8110062020NS00001)的约定对抵押物[具体为:被告一现有的及将有的锂离子电芯(包括半成品、产成品)]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1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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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2

    (2021)粤03财保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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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财保60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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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60号于晓秋: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名下价值人民币169,772,911.11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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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3

    (2019)粤03民初493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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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9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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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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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4

    (2019)粤03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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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9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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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含原股权转让款70000000元及投资回报收益(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900元,由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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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5

    (2020)粤0310民初4007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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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4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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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4007号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10民初4007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0900.26元及利息(以140900.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8元、保全费1339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被告负担的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坑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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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6

    (2020)粤0307民初280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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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和顺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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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083号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和顺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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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7

    (2020)粤0309执66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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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6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源科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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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6698号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科昱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6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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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8

    (2020)粤0309执66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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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6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欢鑫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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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6616号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欢鑫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66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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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9

    (2019)粤03民初4932号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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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9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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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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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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