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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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60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11日11时0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6号汉庭酒店时,发现该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桶设置有问题,执法队员上前查勘查,经查,该店餐厅中的垃圾桶中的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标识错误,且在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使用过的卫生纸等其他垃圾,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酒店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公务。经了解该店营业执照全称为: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远月。经进一步查明,2021年05月11日11时05分,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安江街道保健路6号汉庭酒店餐厅中的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标志错误,且存在垃圾混投的现象,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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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2 | 2020088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上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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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详情 |
3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7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6号的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层北侧疏散走道吊顶内的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旅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一层北侧疏散走道吊顶内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一层北侧疏散走道吊顶内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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