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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二十层2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3
    • 法院公告 14
    • 失信被执行人 40
    • 送达公告 107

    法律诉讼1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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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591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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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22
    2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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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执12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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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1
    3

    (2020)粤1972执异317号异议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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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异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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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5-18
    4

    (2020)粤1972执恢218号何泽勤与吴少春、麦莲青;柯红;麦建威;梁志彬;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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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21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泽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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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20
    5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袁睿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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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18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陈兰
    何伟
    袁睿
    谭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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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02
    6

    (2020)粤1972执2111号丁陈兰与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丁陈兰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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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1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陈兰
    何伟
    袁睿
    谭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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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02
    7

    (2020)粤1972执1982号谭晓明与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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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9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陈兰
    何伟
    袁睿
    谭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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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02
    8

    (2020)粤1972执2110号何伟与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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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1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陈兰
    何伟
    袁睿
    谭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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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02
    9

    东莞市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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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61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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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0-09
    10

    张玉国、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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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4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张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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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9-28

    法院公告1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执异191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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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2 (2018)粤1972民初923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何伟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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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5
    3 (2018)粤1972执252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麦莲青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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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4 (2018)粤1972执253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梁志彬 麦鑫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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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5 (2018)粤1972执253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麦建威 麦莲青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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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6 (2018)粤1972执253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麦建威 麦莲青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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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7 (2018)粤1972执253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麦建威 麦莲青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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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8 (2018)粤1972执252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麦建威 麦莲青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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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9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被执行东莞市汇雅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陈复欣 黄晓冬 麦添喜 麦全意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莲青 麦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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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15
    10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被告- 东莞市汇雅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陈复欣 黄晓冬 麦添喜 麦全意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莲青 麦桂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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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15

    失信被执行人4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1972执恢21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2 详情
    2 (2020)粤1972执940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6 详情
    3 (2019)粤0605执3231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12-31 详情
    4 (2019)粤1972执6591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05 详情
    5 (2019)粤1972执521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10 详情
    6 (2019)粤1972执461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6 详情
    7 (2019)粤1972执359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3 详情
    8 (2019)粤1972执360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3 详情
    9 (2019)粤1972执360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3 详情
    10 (2019)粤1972执3601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3 详情

    送达公告10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3261号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吴少春、梁志彬、麦建威、麦莲青、柯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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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32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东莞市虎门镇博涌股份经济联合社 被告- 何泽勤 麦建威 柯红 吴少春 麦莲青 梁志彬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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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3261号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吴少春、梁志彬、麦建威、麦莲青、柯红: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镇博涌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何泽勤、第三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吴少春、梁志彬、麦建威、麦莲青、柯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的127、301、601-606、801、802、803、805、1201-120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2、确认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的127、301、601-606、801、802、803、805、1201-1206号房屋属原告所有(涉案房屋的财产价值约为35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使用权人经依法撤并,其所有资产已依法由原告承接,原告有权提起本案执行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虎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虎门镇政府”)相关文件显示,原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在2005年改制后变更为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又因2011年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被依法进行撤并,根据虎门镇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体资产和债务在依法撤并后将由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进行承接。因此,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合法承接主体,有权对相关错误的执行行为提起异议。二、涉案房屋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存在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亦有此规定]。涉案房产所在地块至今仍为集体土地,根据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等均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属原告集体成员所有,且涉案房产的权属证书亦载明土地使用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亦为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东府集用(2003)字第1900061108389号),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明显属登记错误,涉案房产应属原告集体所有。三、涉案房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且存在明显争议,依法应不得对其进行抵押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亦有此规定)。如上所述,涉案房产所在地块使用权归原告集体所有,且第三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违法办理的权属证书亦清晰载明,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原告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东府集用(2003)字第1900061108389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针对本案所涉及的上述情形,已足以证明涉案房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且存在明显的争议。在此情形下,不应对其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参考(2020)鲁10执复39号]案件,否则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四、如继续对涉案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将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农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亦将进一步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当中,就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明确指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审理涉农案件,必须坚持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权益不能受损‘三条底线’……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都要坚守一条底线,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涉案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基本生存的保障,倘若将涉案房产向村集体以外的社会成员进行转让,村民无法继续正常使用集体土地的地上建筑,而自身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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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2

    (2021)粤1972执157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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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5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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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571号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全意、麦银英、麦建威、梁志彬、苏瑞新、苏其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金79961520.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233949.79元(暂计),支付律师费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7949904元(暂计),承担案件受理费475204.36元,本案执行费162321元,合计95082899.82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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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3

    (2020)粤1972执1185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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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18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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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1856号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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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3
    4

    (2020)粤1972执940号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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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玉国 被告-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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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40号之一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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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5

    (2019)粤1972执6591号送达评估报告书(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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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5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梁志彬 麦全意 麦建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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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6591号送达评估报告书(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更新时间:2020-06-04已浏览:13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志彬、麦全意、麦建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权属证明号为0600112845】和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401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0)、701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3)、702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4)、703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5)、705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6)、706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67)、901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2)、902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3)、903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4)、905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5)、906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6)、1001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7)、1002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8)、1003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79)、1005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0)、1006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1)、1101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2)、1102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3)、1103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4)、1105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5)、1106号(权属证明号码为C3342186)的房产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34960550元、72213060元{详见深和评报字【2020】第(房)DC05008号、深和评报字【2020】第(房)DC05009号评估报告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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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6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之一判决公告【麦建威(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851005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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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袁睿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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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之一麦建威(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85100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睿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袁睿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袁睿返还租金346473.35元及利息(利息以346473.35元为本金,从200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麦建威就本判决第二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袁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睿负担2542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共同负担81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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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7

    (2020)粤1972执恢21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吴少春、梁志彬、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柯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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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2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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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218号吴少春、梁志彬、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柯红: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泽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少春、梁志彬、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麦莲青、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8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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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
    8

    (2019)粤1972执异467号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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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异4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麦业善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麦全意 麦建威 梁志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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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异467号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本院受理异议人麦业善与被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4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不得执行登记在被告麦建威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村长中路的房屋(房地产证号为C039188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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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9

    (2020)粤1972执940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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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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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40号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9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10336元、利息165750.76(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9.5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34元、本案执行费7147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麦建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90277.32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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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10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应诉公告【麦建威(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851005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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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袁睿 被告-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麦建威 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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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麦建威(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85100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睿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麦建威、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4.3)、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收据、选铺确认单、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017)粤1872民初5874号案件判决书、案涉商铺相关照片等证据,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2.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412468.27元及利息(利息以租金412468.27元为本金,从200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约为220015.26元);3.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租金损失58000元(每月2000元);4.被告麦建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9)粤1972民初15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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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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