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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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公(石)行罚决字[2019]53656号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份以来,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先后与外来人口杨某、王某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按规定报送以上二人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29日被石柱派出所查获,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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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2 | 永安监管罚〔2017〕12-1号 | 市安监局 |
2017年7月26日6时10分许,在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员工杨定贞在准备当天要锯的管子,用2.8吨行车从管子堆(管子在地上堆满成一堆,一捆一捆的叠起来约有2米高)里吊起一捆约重2吨管子的过程中,不慎被管子砸伤。8时许此工人被送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8月1日13时35分许转入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8月2日20时05分在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批复同意,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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