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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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卫公罚〔2020〕107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根据2020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本机关于当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8月25日你单位供顾客使用的布草未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保洁。另查明,你单位过去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案发后已及时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查)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现在给予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期限已过,视同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一般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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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19〕0298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由商永和负责的位于海曙区碶闸街117号IIIC区第1/3/4层1007/3001/4001/的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碶闸街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由商永和负责的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碶闸街分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由商永和负责的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碶闸街分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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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3 | 甬公海(江)行罚决字[2019]51216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江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12日,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碶闸街分公司与流动人口宁成志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于2019年6月26日10时许被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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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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