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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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涛水、连晓珍、张双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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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执80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曾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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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11 |
2 |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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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53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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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6-12 |
3 |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化县昆珍特产商贸有限公司、黄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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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54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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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6-12 |
4 |
苏地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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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执2745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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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12-30 |
5 |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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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8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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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1-04-09 |
6 |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鑫蓝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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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8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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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1-04-09 |
7 |
吴长辉、王钦玉、张双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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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执81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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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1-01 |
8 |
林秀芳、张双兰、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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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执8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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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01 |
9 |
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施维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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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297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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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01 |
10 |
陈俊贤、林荣顺、黄衍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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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执81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荣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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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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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24民初39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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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9-14 |
2 | (2017)闽0524民初3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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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9-14 |
3 | (2017)闽0524民初3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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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9-14 |
4 | (2017)闽0524民初3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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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9-14 |
5 | (2017)闽0524民初3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蔡艺民 柯巧玲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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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9-07 |
6 | (2016)闽0524民初23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工商银行安溪支行 被告- 王碧娥 王国庆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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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6-10-27 |
7 | (2015)安民初字第28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毛舒阳 刘辉 被告-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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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6-08-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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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26执824号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2 | (2017)闽0526执2979号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5 | 详情 |
3 | (2015)安执字第03713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9 | 详情 |
4 | (2015)安执字第03665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2 | 详情 |
5 | (2015)安执字第01475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1 | 详情 |
6 | (2015)安执字第01474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1 | 详情 |
7 | (2015)安执字第01544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1 | 详情 |
8 | (2015)安执字第01473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1 | 详情 |
9 | (2015)安执字第00502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26 | 详情 |
10 | (2015)安执字第01045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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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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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8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鲤城区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 张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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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1817号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兰:本院对原告泉州市鲤城区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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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2 |
[裁判文书]泉州市鑫蓝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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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8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市鑫蓝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 张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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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1818号泉州市鑫蓝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兰:本院对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鑫蓝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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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3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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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李小英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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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0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1408行安溪支行2012商房贷000021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易亚闽、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98987.23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易亚闽、李小英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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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4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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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李小英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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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0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1408行安溪支行2012商房贷000020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易亚闽、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156430.9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易亚闽、李小英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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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5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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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李小英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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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0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1408行安溪支行2012商房贷000020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易亚闽、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92388.1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易亚闽、李小英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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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6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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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李小英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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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0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01408行安溪支行2012商房贷000020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易亚闽、李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112185.81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易亚闽、李小英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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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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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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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391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000020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易亚闽、李小英共同偿还贷款92388.10元及利息;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易亚闽、李小英共有的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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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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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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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392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000020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易亚闽、李小英共同偿还贷款112185.81元及利息;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易亚闽、李小英共有的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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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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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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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392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000021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易亚闽、李小英共同偿还贷款98987.23元及利息;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易亚闽、李小英共有的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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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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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易亚闽 李小英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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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易亚闽、李小英、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392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000020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易亚闽、李小英共同偿还贷款156430.92元及利息;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还款,则拍卖或变卖易亚闽、李小英共有的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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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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