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衢柯市监处字〔2019〕74号 |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依法扣押的三七20头4袋,三七40头13袋,三七15头2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746元;三、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5495元,罚没款共计17241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依法扣押的红糖酥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为168元,并处185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8668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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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详情 |
| 2 | 衢柯卫医罚〔2019〕2号 | 卫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医罚〔2019〕2号案件名称:衢州市立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市立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华燕)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2日,衢州市立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衢州市柯城双港街道双港中路167号4楼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的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无非法所得的违法事实,根据《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属于诊断行为,故属于医疗执业行为”的函复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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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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