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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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地税稽罚[2018]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2018年01月05日,你单位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了2011年6月份增值税8892.24元、2012年1月份增值税10114.2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50.32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0.32元。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8〕15号),你单位对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无异议。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台国税稽处〔2017〕223号)所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情况进行定向检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5.1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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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7号 | 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汝泉村(飞亚集团内)的浙江劳伦斯机床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十七条,决定给予被处罚的单位名称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台州银行(账号:901660123470002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2017年9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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