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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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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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特45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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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6 |
2 |
北京天利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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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民初477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北京天利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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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3 |
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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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829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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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8 |
4 |
黄昆震与珠海保税区启航物流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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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1243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黄昆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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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1 |
5 |
黄昆震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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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1303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黄昆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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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1 |
6 |
陈瑶与贵州嘉诚创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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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初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陈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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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7 |
北京昊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其森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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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初1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北京昊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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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8 |
北京酒道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嘉诚创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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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初5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北京酒道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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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9 |
郑飞与贵州嘉诚创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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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初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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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10 |
北京雷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叶荔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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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初1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北京雷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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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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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5执5042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2 | 详情 |
2 | (2021)苏0508执496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8 | 详情 |
3 | (2021)苏0508执358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4 | (2021)京0112执5228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5 | (2021)浙01执538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6 | (2021)京03执781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7 | (2021)京01执187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8 | (2021)京01执186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9 | (2021)京01执185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10 | (2021)京01执18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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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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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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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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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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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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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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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125号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一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520,9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895,628.8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含)起至实际支付日(含)止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等,分两段计算:(1)以人民币96,520,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自2019年10月29日(含)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含)止,共计人民币19,046,802.77元;(2)以人民币96,520,96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自2020年8月20日(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含)止(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含)为人民币9,826,906.1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含)为人民币128,890,297.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被告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1月24日14时0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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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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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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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一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520,9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895,628.8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含)起至实际支付日(含)止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等,分两段计算:(1)以人民币96,520,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自2019年10月29日(含)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含)止,共计人民币19,046,802.77元;(2)以人民币96,520,96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自2020年8月20日(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含)止(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含)为人民币9,826,906.1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含)为人民币128,890,297.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被告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1月24日14时00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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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4 |
送达裁判文书——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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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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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8民初1698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浦法院第十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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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5 |
(2021)粤0310民初47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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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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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21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萌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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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6 |
(2021)粤0310民初47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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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8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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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80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崴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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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7 |
(2021)粤0310民初47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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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8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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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82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明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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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8 |
(2021)粤0310民初47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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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1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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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16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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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9 |
(2021)粤0310民初47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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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1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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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19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波与被告你方、被告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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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10 |
(2021)粤0310民初47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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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7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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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64号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晏芊诉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7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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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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