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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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1〕0080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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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0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2月23日,我局与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提供今年新录用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资料,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从2021年1月起至2月新招录的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工作至今,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2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了复查,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已对今年新招录的2名员工肖琴(女)、何光赛(女)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台账资料。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现场照片、整改台账资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2021年0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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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3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20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4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完全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缺少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记录。2020年5月20日,根据对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授权委托人梁新明的笔录反映,该公司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门口照片、办公室检查台账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2020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9-0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2020年7月7日向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嘉兴科技城(大桥)分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局认为: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欧嘉路55号2幢、3幢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能完全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缺少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制度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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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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