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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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1号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1号当事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33641G(1/1)娱乐经营许可证:盐文娱26号主要负责人:应玺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2020年3月9日我局接到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线索反映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场所宣传门头为酷莎纯K量贩KTV)在2019年7月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经局领导批准2020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30日,受委托人杨经周接受案件调查;2020年8月26日,主要负责人应玺接受案件调查并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间因场所管理不善,接纳未成年人宣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场所消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顾某某与其在场所包厢内发生性关系。在此之后的7月间顾某某在明知宣某某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仍与其在宣某某租房内两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6月4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对顾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浙0424刑初76号)。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调查终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据2: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工作人员顾某某,因强奸罪判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事实;证据3: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未成年人宣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场所消费娱乐,并与场所工作人员顾某某在场所内发生性关系;证据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案件调查通知的事实;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受委托人杨经周、主要负责人应玺的身份信息;证据6:《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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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2 | 盐文广旅体罚字〔 2019 〕第 9 号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9号当事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33641G(1/1)娱乐经营许可证:盐文娱26号主要负责人:应玺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2019年8月26日16时20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明辉、蔡建凤、严洵依法亮证对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的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检查,店长杨经周陪同。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该场所的203包厢时发现一名消费者王某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该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消费者张小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并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8日,受委托人杨经周接受案件调查,并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8月26日14时许,因场所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未成年人王某进入该场所进行唱歌娱乐活动,于2019年8月26日16时20分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经查消费者王某,男,200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42420030720XXXX),浙江省海盐县人,确系未成年人。当事人在发现203包厢有未成年人后立刻关闭了该包厢的点歌系统,并当场清退了消费者。因消费者张小敏使用会员卡开的包厢,未进行结算,因此认定当事人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调查终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王某进入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进行娱乐活动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3: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未成年消费者王某现场消费的情况。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证据5: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接纳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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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3 | 盐文罚字〔 2017 〕第 14 号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罚字〔2017〕第14号当 事 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67148(1/1)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盐文娱第2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玺主要经营场所: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2017年7月10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的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现场负责人应玺在场并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215包厢内对点歌曲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曲库中存在歌曲《十八岁》(McHotdog)并可以点选播放。该场所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经本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点歌曲库中能完整点播由McHotdog演唱的歌曲《十八岁》,该歌曲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禁止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由于当事人按包厢大小和消费时长收费,点歌不单独收费,所以播放歌曲《十八岁》(McHotdog)的违法经营收入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2017年7月18日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调查,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并发现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禁止内容的事实;证据2:应玺现场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点歌曲库中含有《十八岁》(McHotdog)及未取得违法所得等事实;证据3: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当事人被查获《十八岁》(McHotdog)违禁曲目的事实;证据4:视屏资料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内被查获《十八岁》(McHotdog)能完整点播,且点播过程摄像刻入成光盘事实;证据5:应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应玺身份信息;证据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证据7: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查处内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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