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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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卫当罚字【2020】第2000013号 |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12月10日,本机关对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本案中对当事人的罚款总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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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2 | 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19〕0087号 |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公安局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经济开发区朝晖路161号的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9年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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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3 | 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19〕0086号 |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公安局分局 |
现查明位于嘉兴经济开发区朝晖路161号的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四项,决定给予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9年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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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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