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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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城法(直)罚字[2019]第21000440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案件名称: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娟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杭州市拱墅区隐秀路庆隆单元GS0305-04地块工地建设单位为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大闽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局直属大队二中队执法队员依据职权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分别于2019年03月09日10时30分与2019年03月28日10时05分向工地内南侧围墙内靠近隐秀路的两个市政污水井排放污水,污水主要是工地内的施工废水,一次经过沉淀进行排放,一次没有经过沉淀直接排放,但都没有造成污水井淤塞。经确认,杭州市拱墅区隐秀路庆隆单元GS0305-04地块工地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之规定,确定建设单位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当事人按要求停止排放污水,并将排水口进行封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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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详情 |
2 | 拱城法罚字[2018]第41013345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5月16日10时20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田艳莉、吴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杭政储出(2017)44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登云路与隐秀路交叉口东北角)进行建设施工。经查,该工地处于桩机施工阶段,现场有桩机叁拾陆台处于运行状态,均为钻孔灌注桩机。工地已完成工程桩壹佰叁拾伍根,其中钻孔灌注桩伍拾伍根,桩径700mm,有效桩长35m;预应力管桩捌拾根,桩径600mm,桩长15m。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无法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并按已建成工程造价(壹佰壹拾陆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的10%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零叁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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