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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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运城监管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运城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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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详情 |
2 | 晋保监罚字〔2007〕1号 | - |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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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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