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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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18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20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529号的杭州温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容器设置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垃圾集置点上设置了3个灰色垃圾收集容器,桶内混投有果皮、塑料袋等其他废弃物。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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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2 | 杭下公(潮)行罚决字[2019]519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潮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日,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529号杭州温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招录员工官某某并达成口头协议,该单位自与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官某某的信息报送到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8日14时,被我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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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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