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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厦能源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gszsny@163.com
    • 地址:浙江省衢山镇人民路28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岱海处罚〔2019〕002号 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浙岱海处罚〔2019〕002号案件名称: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进行围海活动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30921761310329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方正主要违法事实: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年底期间,擅自在黄泽山岛西侧进行了应急备用水池的建设。应急备用水池用海面积为1.0417公顷,用海方式为围海——港池、蓄水等用海,至2019年2月26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止,非法进行围海活动时间为3年7个月16天。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进行围海活动。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陆佰柒拾贰元陆角肆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罚款交财政指定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15日备注: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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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详情
    2 舟地税稽罚[2017]71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个人所得税方面1.2014年度(1)你单位2014年度7月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补贴未并计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计后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959.07元,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296.07元,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63.00元。(2)你单位2014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36783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3566.00元。2.2015年度你单位2015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270475.4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4095.08元。3.2016年度你单位2016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37605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5210.00元。上述2014-2016年度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3534.08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你单位拥有13宗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134449.00平方米,其中与岸线相连的二级土地(指与岸线相距300米区域内的土地)为1005380.00平方米,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00元,包括开山填海的土地面积493107.00平方米,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五级土地为129069.00平方米,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0元。2015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643702.00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643244.82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7.18元。(三)印花税方面1.你单位2014年3月1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04419元;3月27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51.51元;7月2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4559.1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14.4元。2.你单位2015年4月7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75.81元;7月16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4459.1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9.9元。3.你单位2016年3月23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75.81元;7月13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2949.64元;12月20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04940元;12月2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25875.58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39.1元。上述2014-2016年度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63.40元。二、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罚款101767.04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偷税行为,罚款720.5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487.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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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00001 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9800.0 无效 -
    2 (岱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3-11号 浙江省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9800.0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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