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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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地税稽罚〔2017〕5号 |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罚款0.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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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详情 |
2 | 明地税稽罚20175 |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2014~2015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397.65元,对你单位处以少扣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2698.82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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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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