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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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郑敬辉、郑仲辉、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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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5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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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8 |
2 |
东莞市康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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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1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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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21 |
3 |
湖北穗港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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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271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穗港鑫嘉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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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3-24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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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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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03-18 |
5 |
东莞市神州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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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执50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神州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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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7-22 |
6 |
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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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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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2-06 |
7 |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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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4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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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20-01-08 |
8 |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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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民终9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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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8-12-29 |
9 |
东莞市康高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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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执协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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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00:00:00 | 2018-12-20 |
10 |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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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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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9-05-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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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民初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贾成安 何燕玉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冠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刘朗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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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2 | (2018)粤19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泓峰纸业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刘朗 郑雪贞 李宜军 郑学勤 何嘉仪 刘莉 郑敬辉 刘冠 卢达成 蔡旭东 邓雪梅 郑仲辉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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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被告- 河南恒辉旅游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雪贞 刘冠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刘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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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4 | (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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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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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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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赵新山 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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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8 | (2016)粤1972民初82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赵新山 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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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9 | (2016)粤1972民初82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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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10 | (2016)粤1972民初82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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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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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217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9 | 详情 |
2 | (2019)豫1103执2713号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3 | (2019)鄂0104执879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3 | 详情 |
4 | (2018)粤1972执200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5 | (2018)粤1972执199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6 | (2018)粤1972执199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7 | (2018)豫1103执429号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2 | 详情 |
8 | (2017)豫1103执1585号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9 | 详情 |
9 | (2017)粤0304执恢4694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3 | 详情 |
10 | (2016)粤0304执恢42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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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6589号河南恒辉旅游酒店评估报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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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被告-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郑仲辉 邓雪梅 郑雪贞 刘冠 刘朗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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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号河南恒辉旅游酒店评估报告公告更新时间:2019-09-29已浏览:10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6589号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邓雪梅、郑雪贞、刘冠、刘朗、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8)第02535号】,并已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6869442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拍卖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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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2 |
(2018)粤1972执6589《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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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当事人-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恒辉旅游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雪贞 刘冠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刘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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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更新时间:2018-09-13已浏览:42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6589号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辉旅游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雪贞、刘冠、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刘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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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3 |
(2018)粤1972执6589《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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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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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589《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更新时间:2018-08-28已浏览:65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6589号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邓雪梅、郑雪贞、刘冠、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朗: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邓雪梅、郑雪贞、刘冠、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朗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向本院缴纳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利息35555359.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77000元;诉讼费663361.56元;执行费221395元;合计154217115.63元。并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一篇(2018)粤1972执异121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下一篇(2018)粤1972执异120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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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4 |
(2018)粤1972执1994号《失信》《限消》公告(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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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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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失信》《限消》公告(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7-20已浏览:109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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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5 |
(2018)粤1972执2001号《失信》《限消》公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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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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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01号《失信》《限消》公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7-20已浏览:111文章来源:原创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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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6 |
(2018)粤1972执1997号《失信》《限消》公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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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赵新山 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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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7号《失信》《限消》公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7-20已浏览:228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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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7 |
(2018)粤1972执200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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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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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0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4-23已浏览:102文章来源:原创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支付案款65214366.62元,并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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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8 |
(2018)粤1972执199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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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赵新山 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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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4-23已浏览:85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赵新山、东莞市嘉兰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支付案款38938294.01元,并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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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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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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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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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9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4-23已浏览:84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苏》、《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支付案款26496237.06元,并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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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215号之三补正公告(恒辉实业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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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2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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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215号之三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吴小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8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6)粤1972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五页第二十二行“郑敬辉”变更为“郑仲辉”。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上一篇(2017)粤1972民初7671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吴盛河)下一篇(2018)粤1972民初133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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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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