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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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执罚字[2019]第19023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占道面积为49.5平方米,根据局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6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处2000-10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占用的城市道路未发现污染现象,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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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详情 |
2 |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231号 |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第二阶次,决定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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